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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

作者:      来源: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     日期:【2016-09-08 13:59:47】

根据国务院法制办7日公布的《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(送审稿)》,个人或组织将不得从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,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。

送审稿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,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、使用权,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。禁止投资、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,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。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,其财产和收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、侵占、挪用。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、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、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。

送审稿特别强调,非宗教团体、院校、活动场所组织、举行宗教活动,接受宗教性捐献的,将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,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